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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证明。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股东必须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五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十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住所证明系指房屋产权证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租赁房屋还包
括使用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直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