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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办事指南

一、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3中外投资者各方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须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合同、章程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5投资者资信证明;
  6董事会成员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7场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在原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不需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在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变更住所在迁入新的住所之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除外);
  4根据不同的变更登记事项,还应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变更住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2)变更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提交补充协议;
  (3)变更企业类别,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
  (4)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5)变更总经理、副总经理,提交委派(任职)证明和被聘任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6)转让注册资本,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印章。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登记
  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核转通知书;
  3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董事会决议;
  5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人委派书、身份证明;
  6场所使用证明。
  (六)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改变登记事项,应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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