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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职人员“充电”越来越盛行,各院校也充分利用现有的师资力量提供形式多样的培训、教育服务。有的教师也利用自有住房或者租赁场地办培训班。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举办培训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个人必须办理税务登记、按月申报纳税。
税务登记
依法由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应持民政部门核发的《非企业民办组织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负责人身份证、营业场所证照、银行开户证明、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验资报告等的复印件和原件,到所在地的办税服务大厅(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税务登记,然后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凭税务登记证领购发票。
个人办教育培训机构,应持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和原件,到所在地的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税务登记。
征免税范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征营业税:
培训机构,为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部门批准成立,有资格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各类学校;
提供的培训劳务经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文件批准并可以给学员颁发学历证书。
此外,高等学校、中小学和县级(含)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除了上述免税规定所涉及到的收入外,其他所有收入均属于应税收入范围。
应纳税费
营业税 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的培训费、学费,应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税率缴纳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分别适用7%(市区)、5%(县地、建制镇)、1%(其它地区)。
教育费附加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率为3%。
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2002]8号)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在福建省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附加率为1%。
所得税 根据税务登记证中的经济类型划分:
经济类型为个体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8号)规定,应区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办班者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经济类型为企业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扣除税法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适用18%;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适用27%;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 |